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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危险犯的合理设置
作者姓名:敦宁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摘    要:在危害公共卫生犯罪中设置危险犯是实现早期预防的需要。我国《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采取了三种危险犯设置形式,即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其中,抽象危险犯和准抽象危险犯的设置形式有利于实现早期预防效果,但部分犯罪存在法定刑幅度偏高和入罪标准模糊的问题;而具体危险犯的设置则不仅在预防功能上明显滞后,还同时存在罪过形式含混、法定刑配置失衡等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完善。首先,应适当降低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的法定刑,并将其划分为基本犯和加重犯两个刑罚幅度;其次,将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入罪标准规定为"危及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最后,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具体危险犯,应分别设置对应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前者设置为准抽象危险犯,后者不予设置危险犯。

关 键 词:公共卫生  抽象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设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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