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区域法治"既包括单一行政区划内的"地方法治"又包括跨行政区划的一体化、合作型法治,是与"国家法治"相对应的法治实践样态,也是国家法治在"地方"的具体实践。在国家整体主义、理性建构主义等视角下,区域法治面临着碎片化、法治动力来源、跨行政区划法治合作等理论争点和实践困境,需要立足于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法治"规定性,正确对待"区域法治"的客观存在和现实需求,在中央立法主导的前提下,坚持国家法治统一性与区域法治发展性的有机统一,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转化为区域治理的多元主体互动,并探索跨行政区划的区域法治合作机制,打造区域一体化的法治市场,增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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