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典》的实施需要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协调和衔接。一方面,《民法典》新制度的实施需要民事强制执行规范予以协调;另一方面,民事强制执行立法需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强制执行法构成了自下而上的阶层逻辑,三者是三个平行的法律部门,相互之间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以及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而由于我国民事实体法中行为规范的作用与民事诉讼法学的贫困化,造成民事强制执行法逆向补充规则,使得三者呈现逆向的位阶构造。在现有规则的协调方面,民事强制执行法不宜确立执行平等原则,应删除执行时效而直接适用诉讼时效,矫正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不合理规定,取消案外人实体性执行救济中的案外人异议、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以及废除执行回转。在立法制度的衔接方面,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将涉居住权执行视为涉租赁权执行、对无形财产采取分散立法且完善对债权执行的规定以及进一步明确对夫妻债务的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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