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存在单位犯罪自首的依据及其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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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宝珍,张士彬.浅议我国存在单位犯罪自首的依据及其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26):261-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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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宝珍 张士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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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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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单位是否存在自首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激烈争论的话题,其原因在于刑法条文规定的不明确,部分学者和司法者对单位犯罪自首存在的依据和必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以及对具体的刑法用语理解差异。本文将分别从法理和法律根据、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现实需要和司法实践等方面指出了单位自首存在的根据和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单位自首及其处罚原则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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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犯罪自首 刑事政策 法律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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