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关系的本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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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志霄,杨正彤.检警关系的本质分析[J].中国检察官,2005,4(3):7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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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志霄 杨正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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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北衡水市妇幼保健院,053000 2. 北京远东律师事务所,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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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以及与大陆法系具有法律渊源的日本,一般都赋予了检察官较为广泛的侦查权。检察官具有侦查权的还有法国、荷兰、韩国等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除少数例外情况如严重诈骗案件侦查局之外,检察官是当事人中的一方,一般不具有侦查权。检察官不具有侦查权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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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本质分析 检警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 检察官 侦查权 法律渊源 案件侦查 例外情况 澳大利亚 检察制度 当事人 新西兰 特殊性 诈骗 少数 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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