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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打击报复证人罪中“证人”的界定
作者姓名:郝胡兰  那娜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郝胡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那娜)
摘    要:界定打击报复证人罪中“证人”的范围,应明确三个问题:庭前提供证言者,应属证人之列;当事人、鉴定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和民事诉讼中依职权进行勘验检查的人员,以及上述活动中的见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属于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不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而仅指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

关 键 词:打击报复证人罪  证人  近亲属  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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