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打击报复证人罪中“证人”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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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胡兰 那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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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郝胡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那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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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界定打击报复证人罪中“证人”的范围,应明确三个问题:庭前提供证言者,应属证人之列;当事人、鉴定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和民事诉讼中依职权进行勘验检查的人员,以及上述活动中的见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属于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不应包括证人的“近亲属”,而仅指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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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打击报复证人罪 证人 近亲属 犯罪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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