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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摘    要: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话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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