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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马”轮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引用本文:黄伟青.“帕马”轮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1):373-386.
作者姓名:黄伟青
摘    要:原告:文义焕等二十一位塞浦路斯籍“帕马”(PAMAR)轮现职韩国籍船员。被告: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NKISSEDMARINECO.LTD.GREECE)。一、基本案情广州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3月4日,利比里亚卡帕海运集团公司(KAPPAGROUPMARITIMECORP.)(下称:“卡帕公司”)代表“卡帕玛丽”(KAPPAMARY)轮之船舶所有人与“泛珍”签订“代理合同”(AGENCYAGREEMENT)。该合同约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指定“泛指”为雇佣船员的代理,“泛珍”作为代理,同意向“卡帕玛丽”轮提供和配备韩国船员的服务…

关 键 词:中国  《海商法》  “帕马”轮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船舶所有人  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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