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马”轮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
| |
引用本文: | 黄伟青.“帕马”轮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1):373-386. |
| |
作者姓名: | 黄伟青 |
| |
摘 要: | 原告:文义焕等二十一位塞浦路斯籍“帕马”(PAMAR)轮现职韩国籍船员。被告: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NKISSEDMARINECO.LTD.GREECE)。一、基本案情广州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3月4日,利比里亚卡帕海运集团公司(KAPPAGROUPMARITIMECORP.)(下称:“卡帕公司”)代表“卡帕玛丽”(KAPPAMARY)轮之船舶所有人与“泛珍”签订“代理合同”(AGENCYAGREEMENT)。该合同约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指定“泛指”为雇佣船员的代理,“泛珍”作为代理,同意向“卡帕玛丽”轮提供和配备韩国船员的服务…
|
关 键 词: | 中国 《海商法》 “帕马”轮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船舶所有人 违约行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