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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恢复新汶市撤销新汶县给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摘    要: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报告悉。同意你省撤消新汶县,恢复新汶市,以原新汶县的行政区域为新汶市的行政区域。新汶市由泰安地区行政公署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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