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 |
| |
引用本文: | 林来梵,季彦敏.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J].法商研究,2005(4). |
| |
作者姓名: | 林来梵 季彦敏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林来梵),浙江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浙江杭州310028(季彦敏)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增设,可誉为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点睛之笔。它标志着现行宪法首次用一个概括性条款确认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不仅在法解释学上具有丰富的意涵,而且在规范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条款的增设也进一步加剧了现行宪法中抽象性的人权规范与个别性的人权保障之间已经存在着的巨大张力,而为了缓解这一张力,建立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为紧迫的课题。
|
关 键 词: | 人权保障原则 对限制的限制 非确断性宪法评价 违宪审查制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