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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之构建
引用本文:操旭辉,肖湘林.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之构建[J].理论月刊,2005(5):117-119.
作者姓名:操旭辉  肖湘林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株洲工学院,法律系,湖南,株洲,412008
摘    要: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上的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但两者的法理基础并不相同,并由此决定了制度构建的不同。执行异议以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基于执行行为的行政权属性,从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出发,应采取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异议之诉不以行政行为错误为前提,而以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为基础,该争议构成独立的民事诉讼。

关 键 词: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
文章编号:1004-0544(2005)05-01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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