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条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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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利民,胡亚球.涉外案件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条件分析[J].法学评论,2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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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利民 胡亚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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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张利民),苏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法学博士(胡亚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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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电子邮件送达是现代科技在送达领域的运用,它具有传统送达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但毕竟是一种非正式的送达。电子送达虽已被我国司法解释所肯定,但对其使用应设定严格条件。电子送达要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需满足下列条件:不违反条约义务;送达对象限于电子商务参与者或电子送达协议签订者;用传统方式不能有效送达;不为送达目的地国反对;能证明受送达人收到并阅读了送达文件。设立这些限制是基于电子送达的特殊性,也参考了国外电子送达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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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域外送达 电子送达 送达途径 送达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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