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合理性及其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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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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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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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theruleoflaw)在本来的意义上 ,与市民社会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对应关系。因为从历史上看 ,它的确立归根到底有赖于市民社会条件下个人与国家之间博弈关系的建构。就此而言 ,法治构成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大致说来 ,“法治”主要有三个特征 :第一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它的基础是民主 ,而不是专制。这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最具前提意义的标志。第二 ,法律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公民的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没有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这体现为法律至上原则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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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8-3189(2001)01-00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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