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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引用本文:刘仲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作者姓名:刘仲藜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局长
摘    要: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是1992年8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这部法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税制改革方案实施后,税收征管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税务机关在省以下已经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当前,税收征管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发票印制的管理。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按照新的征管体制,这一款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仅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发票印制管理权限得不到体现,不符合新的税收征管体制;二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作专门规定,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恰恰需要从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进行集中统一的严格管理。因此,根据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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