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刑法第362条之存在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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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杰.质疑刑法第362条之存在价值[J].中国律师,2004(3):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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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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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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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362条(本文将之简称为“该规定”)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窝藏、包庇罪论处。笔者认为,该规定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及其客观方面破坏了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统一性,是不合理的,没有存在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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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包庇罪 窝藏罪 犯罪对象 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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