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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