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权的弃权与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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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旭.律师辩护权的弃权与失权[J].政法论坛,2013(1):154-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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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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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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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制度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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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律师辩护权弃权与失权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律师辩护权不得放弃,某些情况下会丧失律师辩护权。律师辩护权在法庭上可以自愿地且明知后果地放弃;对被追诉人频繁更换律师、辱骂殴打律师等拖延诉讼的行为,应当予以继续实施此类行为可能会导致被认为默示弃权的警告,如果被追诉人继续实施,则认为其放弃了律师辩护权。同时,对被追诉人的极端行为,应当由法院作为妨害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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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帮助权 律师辩护权 弃权 默示放弃 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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