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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留置及其与强制到案措施之整合
作者姓名:曹文安
作者单位: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福州,350007
摘    要:我国现行强制到案措施存在适用对象范围过小、适用程序上的“有证”要求脱离公安办案实际等不足,因此应当整合现行强制到案措施,将留置建构成专门的现场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留置的适用对象是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均有权适用留置手段,而不应仅限于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被留置人在留置结束后不能再适用传唤或者拘传措施。

关 键 词:留置  警察权  强制到案措施
文章编号:1672-2140-(2006)03-0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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