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主任会议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处理重要日常工作的职能组织,自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确立其设置、组成和职责迄今20多年来,已愈来愈显示出不可或缺的职能作用,但同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主任会议的职责定位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主任会议的组成和职责,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的组成是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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