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法人犯罪立法的比较研究(上) |
| |
作者姓名: | 赵秉志 刘志伟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在19世纪上半叶以前,由于一直奉行罗马法中“社团不能犯罪”的原则,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均不承认法人可以成为犯罪主体。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法人数量不断增加,法人力量也日益强大,随着垄断和竞争的加剧,在法人决策机构和决策人物操纵指挥下以法人名义和凭借法人力量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况也不断出现,甚至愈演愈烈。这些涉及法人组织的危害社会行为严重损害了资产阶级的根本统治利益和经济秩序,因而引起了资本主义…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