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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立法与政府对价格的干预
引用本文:徐澜波.价格立法与政府对价格的干预[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5(4).
作者姓名:徐澜波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摘    要:一、开放价格并不排斥政府对价格的干预 市场机制实质上是公平竞争、风险和利益机制的统一,其核心是利益机制,以利益机制推动经济的发展。价格正是市场主体和各社会成员经济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焦点。我国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点之一,就是转换过去的价格机制,建立新型的,适应市场客观要求的价格机制。 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要求价格能够反映市场供求的信号,保证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能够促进生产经营者发展动力的价格体制。所以,实行市场经济的价格体制,确保生产经营者能够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及竞争条件,自由、自主地确定价格,即坚持价格开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体制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样的事实,那就是市场的竞争机制固然能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发展动力,并能自动调节和配置资源。协调供求关系,但同时它并不能自发地、客观地顾及社会公正和公平,另外,完全的市场调节供求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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