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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山东省提高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山东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关 键 词: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生活补助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定期抚恤金
优抚对象
省财政厅
人民警察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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