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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构成机理及其主要特征
摘    要:赵旭东在《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关于纠纷的认识,法学界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界限,一般是笼统地将除刑事案件之外的一切社会不协调现象称为纠纷,而在社会学家看来,纠纷往往等同于社会冲突。事实上,从带有普遍性的矛盾、冲突到围绕着某一具体权益所发生的争议,并不是所有的这些不协调现象都和法律制度相关,只有那些属于法律框架之内的诸种不协调现象,或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类似现象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关 键 词:纠纷  《法律科学》  社会学家  刑事案件  社会冲突  法律制度  法律框架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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