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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否要求补缴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作者姓名:魏珉
作者单位:编辑部
摘    要:<正>问:编辑同志,我们于1987年10月成为代课教师,2005年9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初,我们参加县面向被辞退代课教师公开招聘寄宿制学校勤杂人员考试,2011年3月与县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安排到本县寄宿制学校从事勤杂工作。2012年,用人单位分两个阶段为我们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前一阶段(1987年10月至2011年2月)给我们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参保缴费。后一阶段,县教育行政部门在2011年3月与我们建立聘用关系后,为我们申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

关 键 词:养老保险费  参保缴费  代课教师  用人单位  聘用合同  个体工商户  教育行政  劳动关系  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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