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投向法治社会的阴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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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长弓
,文武.冤假错案——投向法治社会的阴影[J].廉政大视野,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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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长弓 文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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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培根有一句名言,叫作“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他说的还只是“不公正的判决”,那么一起纯粹的冤假错案其社会恶果就更是不言而喻了。腐败+草率=冤假错案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除了印有时代、政治烙印的冤假错案外,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则无外乎或是由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草率,或是由于司法腐败。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主观推断。有些司法人员不重证据,而是凭主观推断。他们在观念上把嫌疑人首先作为罪犯,而后才寻找、拼凑证据,因而在审讯嫌疑人中常常出现这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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