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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针对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的说法,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妇女处处长王斌指出,2001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新《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王斌说,卫生部门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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