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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贷款方所在地即是借款合同履行地
作者姓名:
王正力
作者单位:
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关于“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的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 一是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借款合同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贷款方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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