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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法医学鉴定1例
引用本文:张鹏飞,王东. 非法行医的法医学鉴定1例[J]. 证据科学, 2001, 8(3): 147-147
作者姓名:张鹏飞  王东
作者单位:1. 四川省剑阁县公安局刑技室,
2.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摘    要:我国刑法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心态而行医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边疆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管理秩序和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权。现将笔者近期所遇的非法案例报导于后(犯罪嫌疑人已逮捕),借此探索和解决当前的医疗卫生秩序。

关 键 词:非法行医  损害程度  参与程度  法医学鉴定

Forensic assessment on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with one cas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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