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合同诈骗案的犯罪对象、数额如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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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良伟.该合同诈骗案的犯罪对象、数额如何确定[J].天津检察,2008(4):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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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良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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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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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1月.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介绍长春市某公司与本市某中医医院签订合作建立RF射频肿瘤热疗中心合同,由长春某公司出热疗机设备,中医医院出场地。双方共同管理。双方合作一年后发生矛盾,合作终止。孟某某又以天津市某公司名义与长春市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该套价值24万元的热疗机设备,合同规定自签订之吕起7日内分期付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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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诈骗案 犯罪对象 中医医院 犯罪嫌疑人 长春市 共同管理 签订协议 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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