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否构成房屋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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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利平.该案是否构成房屋侵权[J].特区法坛,2005(3):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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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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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吴泽芳、王慧琼夫妇生有一女四子,1983年建造瓦木结构房屋一间(一厅二房),大儿子结婚时原告安排其居住该房屋的东房后半眼.二儿子结婚时安排居住该房屋的西房后半眼,三儿子吴维如(本案第三人)与利美珠(本案被告)结婚时,原告安排其居住该房屋的西房前半眼(即现讼争之房屋),四儿子未婚,居住该房屋的东房前半眼:女ALE出嫁:虽然,原告三个儿子已结婚.但至今尚未分家。第三人吴维如与被告利美珠于199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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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屋 侵权 1983年 1994年 第三人 儿子 结婚 原告 居住 木结构 被告 出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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