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该案是否构成房屋侵权
引用本文:吴利平.该案是否构成房屋侵权[J].特区法坛,2005(3):51-51.
作者姓名:吴利平
摘    要:原告吴泽芳、王慧琼夫妇生有一女四子,1983年建造瓦木结构房屋一间(一厅二房),大儿子结婚时原告安排其居住该房屋的东房后半眼.二儿子结婚时安排居住该房屋的西房后半眼,三儿子吴维如(本案第三人)与利美珠(本案被告)结婚时,原告安排其居住该房屋的西房前半眼(即现讼争之房屋),四儿子未婚,居住该房屋的东房前半眼:女ALE出嫁:虽然,原告三个儿子已结婚.但至今尚未分家。第三人吴维如与被告利美珠于199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

关 键 词:房屋  侵权  1983年  1994年  第三人  儿子  结婚  原告  居住  木结构  被告  出嫁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