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
引用本文:张玲.《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5):31-32,34.
作者姓名:张玲
作者单位:湘南学院,湖南,郴州,423000
摘    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一直是学术界众说不一的热点问题,实践中的操作也较为混乱。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确认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要件的规定,并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最后得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结论。

关 键 词:道路交通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可诉性
文章编号:1009-3605(2005)05-0031-03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