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不是公司、企业人员——浅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之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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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祥瑞.裁判不是公司、企业人员——浅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之误[J].中国律师,2002(5):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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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祥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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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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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国家最高司法当局对近期的足球“黑哨”问题一直没有作出积极的回应,引发了社会广泛的不满情绪,一些地方的人大代表还联名提出提案,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对足球裁判受贿行为定罪科刑。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3月中旬公布了其以“通知”形式对足球“黑哨”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认定“黑哨”行为属于商业贿赂,对收受贿赂的裁判可依据《刑法》第163条之规定,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诚然,足球界长期以来严重存在的裁判收“黑钱”、吹“黑哨”现象,的确是竞技体育中令人痛心疾首的腐败,不仅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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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黑哨”问题 足球比赛 司法解释 受贿行为 刑法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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