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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的可诉性
作者姓名:万红玉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摘    要:<正>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可撤销或无效之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故此类诉讼是否具备可诉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确认之诉中,应坚持“无利益即无诉权”的原则。如果公司决议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使原告依据该决议所享有的权益一直处于一种不安或危险的状态,且该状态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消除,或无法通过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获得救济,则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之诉就存在相应的诉的利益,具备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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