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國家海關對台灣同胞與大陸合資經營企業進口下列货物予以免徵進口關税: 一、合營者按照合同规定,作爲投资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必要的物资; 二、爲開辦合營企業以註册资本在國外購買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必要的物料; 三、用追加投资進口大陸不能保證供應的機器設備,以及合资經營企業專爲生産外销商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等。但是,對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在大陸销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口部分,仍應按照规定徵税。合资經營企業生産的應徵出口關税的産品(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除外)免徵出口關税。 對台灣同胞在大陸舉辦的独资企業,海關對其進出口货物給予上述合资經營企業同等的關稅優惠。 對台湾同胞與大陸方面合作經營企業,下列進口货物免徵關税: 一、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而進口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機器設備、備件和材料,以及制造合作開採用的機器、設備所需進口的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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