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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契约的适用依据
作者姓名:胡仙芝
摘    要:行政契约是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既有行政性、又有约定性的一种管理契约,它既是一个政治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首先,它是属于政治契约中“统治契约”(contract of government或者contract of submission)的范畴.相对于基本的统治契约宪法和法律来说,行政契约作为政府职能的行使方式,是统治职能(经常通过管理体现出来)的具体实现,是在国家管理职能的行使中联系国家与社会,规范政府与社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共同的公共目标的一种手段.其次,行政契约是一种法律概念.“法律是契约的最高形态”,“契约是法律的延伸”.行政契约内在包含着这样一种法律性质,它一经形成,在对双方的约束力上就具有法律的效力.法律规定具有一般性而法律适用具有具体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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