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复议这个字眼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很陌生,但如果说“民告官”,那就尽人皆知了。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是从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198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颁布实施开始的。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更加规范了“民告官”的办案程序。同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较系统地规定了行政复议的一系列制度,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行政复议工作,使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那么行政复议工作在公安机关内部是如何展开的呢?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公安民警又创造了哪些独特的办案方法呢?在办理公安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中遇到了哪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本期的本刊特稿将为大家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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