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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摘    要:民法与商品关系有着不解之缘。民法调整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各种类型的民法的共性。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实行计划经济同发展商品经济不是彼此排斥而是相互统一的”,这种统一性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在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计划来组织经济,保证国民经济均衡发展,使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大体平衡。通过国家自觉组织经济的活动,达到“既发挥计划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民法必然具有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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