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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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 999年 1 2月 2 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 0 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 0 0 0〕2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 999〕2 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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