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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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晓华.对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的思考[J].人民检察,19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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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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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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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我国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主要由各级公、检、法机关及部分医学院校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承担。由于机构重叠,且各鉴定机构均具有独立鉴定权,加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认识不统一等诸多因素,有时会出现同一个损伤经不同鉴定机构鉴定后出现不同结论的情况。究竟哪个结论更客观、更全面、更具有科学性?办案人员难以判定。这不仅影响案件审理,同时也不利于严格执法。鉴于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对于结束上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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