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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警察的“拒绝执行权”
作者姓名:廖辉地
作者单位: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人民警察拒绝执行权,是指人民警察拒绝执行超越法定人民警察职责范围指令的权利。《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当今世界各国在完善警察制度的建设中,都围绕着如何“既要充分发挥警察职能又要防止警察滥用职权”这一中心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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