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 |
| |
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要求,服务于钢铁、汽车、电子信息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对企业(含各类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自用进口的用于生产、研发或展览等技术水平较高、数量合理、仍有较长使用年限的旧机电设备,
|
关 键 词: | 海关总署 进口手续 机电设备 商务部 质检总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计划单列市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