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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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嵬.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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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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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 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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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都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存在的缺陷是:1、立法随意性大,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2、劳动教养的性质不甚明确;3、劳动教养适用的时象条件缺乏明确一贯的指导精神;4、劳动教养审批机关和程序规定不合理;5、劳动教养难以在法律处罚体系中确定其地位。如何在立法上使之更加完善,笔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1、清理现有的劳教法规,在废、改的基础上,将劳动教养作为保安处分的内容之一系统规定在刑法典之中;2、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3、由于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为教养对象的较大人身危险性,对其认定应采取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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