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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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毕世林,陈肖宇.略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行政诉讼的可诉性[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1(5):5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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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毕世林 陈肖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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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都县人民法院,四川,新都,61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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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的进一步贯彻,并日益深入人心,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一些新类型行政案件陆续出现,"官"与"民"之间的行政争议和纠纷越来越突出.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应否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诉性问题,观点不一.对此,试作探讨,供同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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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可诉性 行政诉讼法 行政争议 行政案件 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行商 同行 |
文章编号: | 1008-5947(2001)05-0057-02 |
修稿时间: | 2001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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