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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利义务与惯习权利义务范畴思考
作者姓名:钱福臣  孙育玮
摘    要:一、法定权利义务的内容符合合理的界限,是充分发挥其效力的基础法定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是统治阶级实现自己意志的极其重要手段。但这一手段能否充分发挥其效力,最终取决于它的内容,也就是它所维护的统治阶级意志本身是否符合法定权利义务的合理界限。马克思在青年时期曾经反复提出过法的本质内容问题,认为法的本质内容应该体现一种“普遍性”和“必然性”,体现“事物的本质”,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符合这一客观必然性的法律就是合理的法律。违反这一客观必然性的法律就是不合理的法律。是一种“极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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