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维修电脑之机窃取银行钱款的行为,应定何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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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文江 董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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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徐文江),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董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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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 姜某,男,35岁,大学文化,系某某市工商银行二道支行办公室干部,负责本系统的电脑维修工作。1998年5月31日,他在开发区工商行储蓄所、南岭小街工商行储蓄所以王某某的假名,开设两个活期存折帐号,各存入人民币10元。 同年11月24日,二道工商行电业代办所电脑发生故障,姜到这个单位维修电脑,乘代办所工作人员不注意的时候,把事先准备好的两个存折拿出来,用代办所3500操作卡,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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