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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当判决“维持”
引用本文:王振峰.此案应当判决“维持”[J].行政法学研究,1994(3).
作者姓名:王振峰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法院行政庭
摘    要:此案应当判决“维持”王振峰聂×与赵×1977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1992年2月19日双方经协商,就离婚和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并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离婚.街道办事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签发了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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