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撤销湖南省江华县的建制成立江华瑶族自治县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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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三条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于1955年2月4日、5月12日的报告所述江华县境内聚居和杂居的瑶族人民约三万人左右占总人口26%,但居住面积却占总面积70%,解放以来瑶族人民觉悟大大提高,对建立自治县的要求很迫切,同时政府也注意培养了瑶族干部,现在建立江华瑶族自治县的条件已经具备,特决定:一、撤销湖南省江华县的建制,成立江华瑶族自治县的建制。二、江华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划,以湖南省原江华县的第五、六、七、八、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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