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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递员匿拆信件从中渔利的定罪
引用本文:朱连关,柏武初.邮递员匿拆信件从中渔利的定罪[J].法学杂志,1988(5).
作者姓名:朱连关  柏武初
摘    要:被告人王某,男、35岁,原系某市邮电支局投递组副组长。 1986年4月,王××在与别人交往中得知,当地一家高空维修单位施工业务的主要来源与外地寄来的信息有关后,认为这是自己的一条生财之道,便开始私拆、隐匿本投递段内,外地寄来联系高空维修施工业务的信件。从1986年5月至1987年12月,王某先后私拆、隐匿有关高空维修业务的联系信件113封,并利用截留在手中的业务信件,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法,有的留下信封只给信笺;有的撕掉来信的收信人称谓;有的摘录下业务内容;有的以口述的方式,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从而按工程施工总价的5%或10%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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