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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轻微暴力控制被害人并以报警相要挟勒索财物的定性
引用本文:李周伟.以轻微暴力控制被害人并以报警相要挟勒索财物的定性[J].人民司法,2011(2).
作者姓名:李周伟
作者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案情】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家海、谢小律、谢海锋、谢家立、谢家若、谢国击、谢亚四。2007年10月3日晚23时许,董小武、不羊、秦款、秦涛和被害人董方明、周建森、符小彬、王润京、陈小吉等人在逍遥谷吃宵夜散席

关 键 词:海南省  公安机关  报警  被告人  敲诈勒索罪  其他方法  犯罪特征  绑架罪  暴力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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