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轻微暴力控制被害人并以报警相要挟勒索财物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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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周伟.以轻微暴力控制被害人并以报警相要挟勒索财物的定性[J].人民司法,2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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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周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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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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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案情】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家海、谢小律、谢海锋、谢家立、谢家若、谢国击、谢亚四。2007年10月3日晚23时许,董小武、不羊、秦款、秦涛和被害人董方明、周建森、符小彬、王润京、陈小吉等人在逍遥谷吃宵夜散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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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南省 公安机关 报警 被告人 敲诈勒索罪 其他方法 犯罪特征 绑架罪 暴力 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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